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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是指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城乡居民按规定办理“两病”鉴定后,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可以享受“两病”保障待遇。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最高限额为10万元。脱贫户(享受政策)各段报销比例提高5% ,起付标准降低50%,不设封顶线
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同级别多次住院治疗的, 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一个年度内住院次数超过三次以上的不再设立起付线。出院后 20 日(含 20 日)内因同一疾病同级别再次住院治疗的,不需负担住院起付标准费。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住...
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申请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病种认定。只需提供以下一种诊断材料即可认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4000元可进入大病补偿,其中脱贫户(享受政策)起付线标准为7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卒中、癫痫、脑血管病后遗症、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精神症、抗凝治疗9种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肝硬化、结缔组织病、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2型糖尿病及...
根据《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四条)、《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全区异地就医备案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
“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压、降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和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和600元,“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不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不需要另外缴费,每年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标准的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并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赔付。
医院级别盟内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盟内)区内起付标准(元)区外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盟外)统筹基金最高限额起付标准—6万元6万元以上—封顶线起付标准—6万元6万元以上—封顶线一级医院10085%90%————————16万元二级医院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