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一家扎根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企业,前身“八一饮料厂”始创于198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于2016年随着企业股权架构变更,企业字号也随之变更为“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我公司企业字号中所包含的集中体现公司文化特征的“大窑”二字早于1989年11月28日申请商标注册,并于1990年11月30日注册成功取得商标专有权,后经过呼和浩特市大窑食品厂、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断的宣传和使用,“大窑”商标于1992年被评选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并在全品类实施了商标注册及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大窑嘉宾碳酸饮料是我公司的明星产品。
近期我公司查询到贵区“正镶白旗大窑嘉宾直销处”在贵区登记注册成功,该工商个体户现行使用的字号包含我公司企业字号内最富特征的“大窑”二字,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相关规定及侵犯我公司的在先权利。
我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保护企业发展,已针对类似上述的行为在多地进行投诉和建议,特望贵区各局也能助力企业维权,依法对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予以撤销或要求该个体工商户做企业名称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品牌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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