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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生态环境
标题:阿巴嘎旗民政局 阿巴嘎旗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巴嘎旗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6-00001 发文字号:阿民字〔2025〕66号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 信息分类:人力资源、生态环境 \
概述:阿巴嘎旗民政局 阿巴嘎旗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巴嘎旗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5-09-02 17:17:28 公开日期:2025-09-02 17:17:2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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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民政局 阿巴嘎旗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巴嘎旗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2 17:17:28 浏览次数: 来源: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现将《阿巴嘎旗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巴嘎旗民政局  阿巴嘎旗财政局

  2025年9月2日

  阿巴嘎旗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锡林郭勒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的通知》(锡民政发〔2025〕17号)有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龄津贴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面”的原则,实施“普惠型”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高龄津贴优待标准和本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并将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逐步扩大至75周岁。

  第三条旗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老年人户籍信息、人口迁移、社会保障、死亡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高龄老年人的信息查询、核实对比等工作。

  第二章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凡是具有阿巴嘎旗户籍,年龄在77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本优待政策。

  第五条高龄津贴优待标准分年龄段执行,即:77—79周岁(含77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含80周岁)每人每月150元、90—99周岁(含90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50元。

  第六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旗县共同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77周岁至7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盟旗两级分档分担;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自治区按50%给予补助,剩余资金由盟旗两级分档分担;盟级财政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档分担比例,按照30%、50%、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旗级提标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由旗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领取

  第七条高龄津贴的申请。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有效证件等资料,个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老年人提供相关资料报苏木镇人民政府。

  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在达到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年龄条件的,由旗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享受高龄津贴,不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八条高龄津贴的审批。高龄老年人的相关申请材料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旗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发放。

  旗民政部门审核后,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当自申请当月起至旗民政部门审批通过期间,未发放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第九条高龄津贴发放周期。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高龄津贴将在对应月份25日前发放。

  第十条高龄津贴的发放方式。高龄津贴资金纳入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对于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相关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上门办理短信提醒通知等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不得向高龄老年人收取银行卡费等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高龄津贴审核。初次申请高龄津贴事项即申请即审核。已享受老年人每季度审核一次,在季度末月10日前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认证端口进行认证。

  第十二条高龄津贴的领取。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定期完成认证。

  第十三条高龄津贴发放时间。每季度末月25日前,根据实际将本季度老年人应享受高龄津贴发放至个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旗民政局根据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保障人数,详细汇总统计本地区实有保障人数,6月30日前报送盟民政局本地区6月份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清册。盟民政局通过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确认后,结合盟公安局提供的次年全盟户籍满77周岁老年人数据,确定预算基准数据,商盟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

  盟级预算额度确定后,盟民政局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预算执行过程中,盟级原则上不因各旗县(市、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各旗县(市、区)要将高龄津贴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第十五条旗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后应及时编入年度预算,由同级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阿巴嘎旗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办理停发,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锡林郭勒盟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

  第十七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报备。未按时报备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指导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老年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报旗民政部门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对于超过3个月未办理高龄津贴停发的,由各苏木镇、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追缴死亡当月之后的高龄津贴。

  第十八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九条各苏木镇在上报汇总表时,应对新增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老年人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盟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高龄津贴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旗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旗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嘎查(社区)公示栏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期资金发放前,旗民政部门应根据自治区推送的预警信息和辖区内老年人口变化情况,确认本辖区内发放对象。

  第二十四条高龄津贴使用管理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容错纠错机制。对旗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与高龄津贴制度实施的经办人员,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政策咨询和服务职责,如确实因为数据核查能力有限、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数据更新周期滞后或保障对象及其亲属故意骗取补贴等情况,导致经办人员工作出现失误偏差,如能及时纠错改正,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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