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的证明 | ||
涉及的行政许可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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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的部门 | 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