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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统计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责任(15日内履行义务)。2、决定责任:登记保存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登记保存应当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3、执行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