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巴嘎旗粮食应急预案 (2023年版)》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3-00011 | 发文字号:阿政办发〔2023〕49号 | ||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 |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巴嘎旗粮食应急预案 (2023年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10-30 09:43:06 | 公开日期:2023-10-30 09:43:06 | 废止日期:2028-10-29 09:43:06 | 有 效 性:有效 |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巴嘎旗粮食应急预案 (2023年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阿巴嘎旗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阿巴嘎旗旗粮食应急预案
(2023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2021年版)》及《阿巴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进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等级划分
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Ⅰ级(国家级)、Ⅱ级(自治区级)、Ⅲ级(盟级)、Ⅳ级(旗县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按照《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盟内两个(含)以上旗县市(区)或者锡林浩特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旗县内出现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持续上涨等粮食市场波动的状况。
1.5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旗发改委主任
成 员:旗委宣传部、网信办和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适时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2.2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做好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根据需要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旗委、政府和行署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宣传口径,及时、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5)完成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发改委主任兼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粮食应急状态下全旗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及时向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按照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研究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稿和应答口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综合相关情况,提出全旗粮食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及简报。
(6)完成旗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4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旗委宣传部:配合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粮食应急工作过程中新闻发布和记者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媒体根据权威信息开展新闻报道,及时回应关切,引导舆论。
(2)旗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涉粮舆情动态,建立健全负面舆情分析研判与快速应对机制,发现负面舆情及时反馈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线上线下采取相关措施果断处置,避免舆情发酵,造成不良影响。
(3)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粮情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粮情监测,及时掌握主要粮食品种购销存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负责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负责协调电网企业保障粮食加工生产企业用电需求。
(4)旗工信局(商务局):负责粮食加工企业铁路运输协调工作;配合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粮食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
(5)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保证粮食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旗财政局:负责将旗本级有关部门履行粮食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7)旗交通局:负责协调旗内各类公路管理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应急粮食调运顺畅,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保障、优先通行;协调解决粮油运输车辆,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用于粮食调运工作的需要。
(8)旗农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
(9)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灾情统计、通报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10)旗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旗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工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旗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并按照盟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及可能波及粮食安全的次生衍生灾害应当及时报告
3.2预警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应急状态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及事态紧急程度发布预警,同时向行署及相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影响、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和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上报信息时,可先简报后详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当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要逐级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2Ⅰ级(国家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3Ⅱ级(自治区级)应急响应按照《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Ⅲ级(盟级)应急响应按照《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5Ⅳ级(旗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旗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在旗人民政府处置范围能力内,旗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预案处置的,启动Ⅳ级(旗级)应急响应。
4.5.2应急响应程序
旗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做出评估和研判,确认出现Ⅳ级(旗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刻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时限不超过3小时)。经批准,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保障粮食供应,并向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状态下如果无法保障粮食供应,由旗人民政府申请启动Ⅲ级(盟级)应急响应,申请动用盟级储备粮。
向旗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状态下属地粮源(品种、数量、质量)情况,必要时申请动用盟级储备粮。
启动本预案后,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4.5.3应急处置
4.5.3.1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变化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必要时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
4.5.3.2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5.3.3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运、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6新闻发布
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未经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相关信息。
4.7应急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后期处置
5.1评估和改进
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旗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适时对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5.2应急经费清算
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旗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5.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粮食应急状态下粮食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及商业库存,原则上1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4资料归档
粮食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预案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资料按照一案一档办法先行归档,待有关经费清算、拨补且应急能力恢复后实行封档。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盟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应对能力。
- 结合实际,加强与粮食销售企业联系,掌握企业成品粮储存情况,按照常住人口成品粮(含小包装)储备要达到当地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适时建立旗级成品粮储备,保证应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
(2)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按照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旗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承担应急保供任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旗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合理确定应急加工企业,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要优先选择本行政区内经营效益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要督促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做好设备检修、增加工作人员和相关物资等准备工作。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要根据指令加工生产并适当延长加工时间、增加生产能力,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加工。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旗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每个苏木镇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原则,依托粮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放心粮油店、军粮供应点等粮食销售终端,据实确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应急预案启动后,旗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当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紧急筹措粮源,增加市场供应量。必要时,由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油状况,采取确定供应标准、范围和价格,对居民实行凭有效证件定量供应等措施,确保粮食供应。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网点要适当延长营业时间。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储运企业。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布局,合理确定粮食应急配送、储运企业。科学制定粮食调运方案,明确运输线路、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能多顺利调运到位。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旗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粮食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临时增加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4通信保障
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5奖励和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奖励:
-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 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 在粮食应急保供中拒不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的;
- 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 粮食储备或规模以上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加工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培训演练
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管理制度,定期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每3年至少组织1次粮食应急演练。
演练、培训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附则
8.1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工作方案,并报送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本预案由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出现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