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草畜平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3-00005 | 发文字号:阿政办发〔2023〕37号 | ||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人力资源、生态环境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草畜平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09-05 16:29:46 | 公开日期:2023-09-05 16:29:46 | 废止日期:2028-09-05 16:29:46 | 有 效 性:有效 |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草畜平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阿巴嘎旗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阿巴嘎旗草畜平衡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5日
阿巴嘎旗草畜平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阿巴嘎旗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将草畜平衡区的管理工作做纳入苏木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畴,草畜平衡实行动态管理。
旗人民政府分别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五年一次签订草畜平衡管理责任状;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委员会签订草畜平衡责任状;嘎查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合同,落实草畜平衡区的管理责任及具体内容,责任到人。
草畜平衡合同签订后由牧户、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落实草畜平衡情况定期予以通报,作为年底考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的依据。
第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草畜平衡区牧户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嘎查委员会应当将草畜平衡区的管理纳入本嘎查的村规民约。
第五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辖区内的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工作,组织各嘎查委员会做好牧户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工作制度的宣传、清点牲畜、签订牧户草畜平衡合同、督促超载牲畜出栏等工作。
嘎查委员会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负责与本嘎查草原承包经营权牧户签订草畜平衡合同,宣传引导牧户早出栏,限期达到草畜平衡,掌握牧户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做好每年牧业年度本嘎查牧户牲畜的清点工作,配合各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对本嘎查内超载的牧户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达到草畜平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监督主体,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指导和监督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此项工作开展。负责对草畜平衡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苏木镇的抽查结果进行核查,监督检查草畜平衡区超载情况,组织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和草原专职管护员做好管护工作,对违反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牧户,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各苏木镇的处级领导干部和联系嘎查的旗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协助苏木镇及嘎查开展好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
第六条 草畜平衡区的牧户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草畜平衡合同的内容,履行好草畜平衡制度的各项权利、义务、责任和有关规定。
草畜平衡区的牧户应严格按照《阿巴嘎旗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要求,优化结构,改良品种,减羊增牛,实行限量养殖。适宜载畜能力以各苏木镇为单位,分别按照牧业年度进行核定。
第七条 草畜平衡区签订草畜平衡合同书的牧户年内完成载畜量减畜任务,按要求达到草畜平衡。
第八条 草畜平衡区牧户执行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积极推行休牧等合理利用草原制度,依照所公布的天然草地适宜载畜量标准,严格控制存栏牲畜头数,落实好减畜任务,加大出栏力度,限期达到草畜平衡,切实做到“零超载”。
第九条 草畜平衡牧户各类数据统计工作(包含牧业年度数据统计),由苏木镇组织,各联系单位协助嘎查委员会完成,苏木镇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条 各苏木镇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嘎查长、综合执法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联系单位为成员的抽查组,不定期对签订草畜平衡合同的牧户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以嘎查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各嘎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阿巴嘎旗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规定,及时对辖区内草牧场承包经营的牧户落实草畜平衡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二条 草畜平衡依据牧业年度牲畜统计结果,各苏木镇、嘎查出具年度资金发放意见,并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达到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标准要求的,每年11月底前兑现资金。对于违反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要求的,根据法律法规处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扣发相应补奖资金。扣罚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各苏木镇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挂钩制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牧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扣发资金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在租赁的草牧场,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责任,严格按照流转草牧场签订的《草畜平衡合同书》中核定的载畜能力标准放养牲畜,一经查处,将依法对双方进行处理。同时停发双方当年的奖励资金。
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牧户,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是兑现到牧户的草原补奖资金均需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嘎查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旗财政、农科、林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补奖资金,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金,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
第十五条 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加强草原补奖生态监测评估,对草畜平衡区的草地生产力进行动态监测,为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和植被恢复监测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加大群众和社会监督举报力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旗、苏木镇、嘎查分别设立举报单位、举报电话、举报箱,受理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举报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各级草原管护组织的监督、举报作用,加大巡查、管护力度。
草原专职管护员要按照“草原专职管护员的职责”要求,发挥好作用,及时将本辖区内草畜平衡情况上报本嘎查委员会及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草原专职管护员的聘用、管理、考核以《阿巴嘎旗草原专职管护员管理实施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草畜平衡“羊单位”折算标准: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两只当年羊仔畜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头牛仔畜等于二点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骆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