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3-00006 | 发文字号:阿政办发〔2023〕36号 | ||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人力资源、生态环境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09-05 16:39:30 | 公开日期:2023-09-05 16:39:30 | 废止日期:2028-09-05 16:39:30 | 有 效 性:有效 |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旗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了《阿巴嘎旗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5日
阿巴嘎旗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用途的基础上承包经营者将部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给他人或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草原经营权流转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集体草原和国有草原。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履行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不得超载过牧,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草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改变草原用途。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草原经营权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鼓励向牧民合作社、家庭牧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畜牧业经营效益。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出租、互换、入股、转让等。
(一)草场出租:是指承包方(甲方)将承包的草场全部或一部分有偿转包给他人(乙方)经营,包括租赁。被转包人(即租赁人、乙方)依照合同标准将租金交付承包人(甲方),原承包人(甲方)与嘎查委员会签订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以转包的形式流转的草场,被转包人(租赁人、乙方)不得再次转包。
(二)草场互换:是指统一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换草原承包经营权。
(三)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有效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1、承包人将承包的草场让他人使用,并同时放养自己的牲畜,利益分成(包括仔畜和收入分成)。
2、无畜户或少畜户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放养他人牲畜,获取酬金。
3、浩特间联合放牧,养畜大户给草场面积大的少畜户一定的费用。
(四)草场转让:是指承包人将承包草场的全部或一部分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经营(可一次性收取转让金,但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在合同期内由被转让经营者向嘎查委员会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企业经营:在确保不改变草原用途,规模化发展草原畜牧业的前提下,必须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标准根据实际确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牧户和牧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通过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牧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企业和个人掠夺性经营、非法开垦等造成草原严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恢复植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合同到期后,流转双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草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六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七条 草牧场流转合同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二)流转草原面积、四至界限、类型、等级、适宜载畜量;
(三)流转草原的用途;
(四)附属生产设施;
(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违约责任。被租赁人(甲方)、租赁人(乙方)的姓名、住址;
第八条 流转的草场由承包人(甲方、被租赁人)和租赁人(乙方)共同向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办理“规范流转合同”,并领取“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表”,认真填写后经嘎查委员会同意盖章,持身份证、户口簿、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承包草牧场图纸等,双方共同到苏木镇综合执法局签订合同,并备案登记。如流转的草场有草场界线或债务纠纷争议的,不予办理流转手续。
第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核定载畜量。合同到期后,流转双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各备案一份。
第十条 嘎查集体机动草原对外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草原承包经营权未经流转手续流转的,不予核定载畜量,承包方不得享受草原补助奖励政策补贴。
第十一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本责任区域内流转草原的利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苏木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流转打草场的管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六条,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刈割时间、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对苏木镇提出加强打草场保护的具体要求,严格管理。草牧场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可以请求苏木镇司法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再次流转。不得以草原承包经营权抵顶债款。禁牧区草原不得流转。
第十三条 纳入补奖政策草原的流转,要按照《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依法流转,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年度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商业化打草活动,禁止打草车辆随意碾压草原,破坏草原植被。对在打草场搭建临时作业棚、车辆行驶占用草原的打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临时使用草原相关手续,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对造成打草场破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流转草原作为放牧场利用的,必须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流转草原的防火管理,受让方落实防火责任,配备必要的防扑火工具,做好防灭火工作。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在流转草原上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建设的,经承包方同意,报发包方和苏木镇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流转合同中,明确所建设施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掠夺性经营、非法开垦等造成草原严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当事人恢复植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